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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4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实施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4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实施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4〕30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精神病防治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办法,加强医疗保险费用预算管理,经研究决定,2004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继续实施按床日付费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专科医疗机构及其联合病房。
  (二)时间: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
  (三)项目: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专科医疗机构及其联合病房的住院医保费用。
  二、床日费标准
  考虑到2003年度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未作调整,2004年度各级各类精神病防治专科医疗机构及其联合病房住院床日费标准仍按2003年标准执行,具体床日费标准见附件一。
  三、总床日上限
  医保结算总床日上限以各精神病防治机构2003年核定总床日上限为基数,按下述办法核算后确定:
  (一)2003年医保结算总床日在2003年核定总床日上限105%以内的,2004年总床日上限为2003年医保结算总床日。
  (二)2003年医保结算总床日在2003年核定总床日上限105-120%之间的,在105-120%之间的住院天数按50%的比例计入2004年总床日上限。
  (三)2003年医保结算总床日在2003年核定总床日上限120%以上的,120%以上的住院天数不再计入2004年总床日上限。
  2004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总床日上限指标见附件二。
  四、医保支付
  (一)医保支付
  2004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支付预算经费按2004年核准床日费、核准总床日和医保支付比例计算后核定。
  (二)核准床日费
  1.超过床日费标准的,核准床日费为床日费标准加上超标准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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