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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2003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总额预算、按月预付、按季结算、风险分担”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3. 医保支付预算经费
  2003年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支付预算经费按2003年次均费用指标、住院人次(或总床日)指标和医保支付比例计算后核定。

  ㈢ 其他医疗项目费用
  2003年各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医疗项目(门诊大病医疗、计划生育手术、个体工商户医疗和实行减负等)医保支付预算经费指标以调整后的指标基数,再按6%的增量计算后核定,其中三级其他医院的增量按6.5%计算。
  四、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办法

  五、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实行按月预付、按季考核、风险分担的办法

  ㈠ 按月付费
  各医疗机构年度预算经费控制指标数按季度构成比,分摊到每个季度后再分解到月,医保支付费用按月度指标数预付。

  ㈡ 按季考核
  每一季度末对各医疗机构服务人次(或床日)、次均费用、复诊率和7天内重复住院人次(或床日)进行考核:①次均费用(或平均床日费)高于指标数的,高于部分不支付;低于指标数的,按实支付。②复诊率高于指标数的,高于部分的费用不支付;低于指标数的,按实支付。③重复住院人次(或床日)的费用不支付。

  ㈢ 风险分担
  在按季考核的基础上,对医院当季因服务量超标造成的超预算费用实行分担,由风险准备金支付50%,医院分担50%;对低于预算费用的医院,按实支付,预算结余额可在年内结转使用。

  六、市、区县两级管理办法

  ㈠ 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到区县
  各医院2003年预算经费指标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测算,并将各医院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到区县医保办。各区县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包括以下项目:①辖区内三级医院2003年的预算经费指标;②辖区内一、二级医院2003年预算经费基数指标(不包括增量指标);③辖区内一、二级医院2003年预算经费增量合计指标(包括一级医院门诊及其他项目增量指标,二级医院门诊、住院及其他项目增量指标两个部分);④辖区内各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季度构成比。

  ㈡ 区县对预算经费指标的调整
  各区县依据市医保局下达的辖区内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在保持区县预算经费合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做好指标调整和下达工作:

  1. 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一、二级医院2003年预算基数指标(不包括增量指标),并将区县内一、二级医院预算增量指标视情况分配到各一、二级医院。区县在调整和分配指标时,只能调整和分配服务量指标,不得调整次均费用(或平均床日费)和复诊率指标。三级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原则上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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