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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2003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总额预算、按月预付、按季结算、风险分担”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经费的核定办法

  2003年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经费仍按一般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和其他医疗费(包括门诊大病、计划生育手术、个体工商户和实行减负等医疗费)分别核定,并以合计的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具体办法如下:

  ㈠ 门诊医疗费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下达次均费用、门诊人次、复诊率和医保支付预算经费四项指标:

  1. 次均费用
  2003年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指标按2002年同级同类医院门诊次均费用指标数的平均水平核定,如核定后上下调整幅度,三级医院超过5%的,以5%为限;一、二级医院超过10%的,以10%为限。同时,市区、郊区同类别医院门诊次均费用差距适度缩小,如市区医院高于郊区医院的,市区同类别医院下降差额部分的10%,郊区同类别医院上升差额部分的10%;如市区医院低于郊区医院的,市区、郊区同类别医院的门诊次均费用按市区医院的水平确定。此外,三级专科医院、二级其他医院仍按其2002年门诊次均费用指标数核定。

  2. 门诊人次
  2003年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指标由基数指标和增量指标两部分构成,基数指标为调整后的门诊人次指标,增量指标平均为基数指标的6%,不同医院增量指标作适当调整:

  ⑴ 根据三医联动规划,逐步推进门诊服务重心向社区转移的总体要求,一级医院门诊人次增量指标为基数指标的8%,二级医院门诊人次增量指标为基数指标的6%,三级综合性医院门诊人次增量指标为基数指标的4%,三级其他医院门诊人次增量指标为基数指标的6%。
  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促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逐步对不同区域内的门诊人次指标作适当调整。医疗资源相对平衡的A1类地区(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和B1类地区(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的一、二级医院,门诊人次增量指标按上述比例调整;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B2类地区(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的一、二级医院,门诊人次增量指标按上述比例上浮1个百分点调整;医疗资源相对过剩的A2类地区(黄浦、静安、卢湾)和C类地区(崇明)的一、二级医院,门诊人次增量指标按上述比例下降1个百分点调整。

  (2) 2002年医院申报的门诊人次低于2003年基数指标和增量指标合计值的,原则上按2002年申报数核定。

  3. 复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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