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5日)废止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实行购销差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武价商字[2005]36号)
各区物价局:
为了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武政〔2005〕10号)和现行价格政策,现将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实行购销差率管理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耗材)由招标确定的一级市场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不得高于同期省、市药品和耗材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中配送,并确保药品质量。
二、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中配送的药品(耗材)价格,实行向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制度。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耗材)以最低供货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率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1、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最低供货价×(1+购销差率15%)。
2、耗材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耗材临时零售价格=最低供货价×(1+购销差率15%)。
3、药品(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尾数取舍,一律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4、按上述办法确定的药品(耗材)临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同期省、市药品和耗材招标确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政府定价药品更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全面推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各区物价部门要积极督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零售价格,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监督。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耗材)按最低供货价顺加购销差率作价的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内,如国家有新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