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武价费字[2006]128号)
各区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6〕23号)要求执行。严禁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程序申报,待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中核定的一级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
三、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严格按照鄂价费〔2006〕161号文确定的流通差价率执行。原《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实行购销差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价商字〔2005〕36号)同时废止。
四、各社区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五、武汉市《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武价费字〔2003〕5号)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于9月底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凭证收费。
附件: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卫生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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