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下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计生委〔2003〕21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及其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宫内节育器随访
门诊诊疗,腹部B超检查。随访次数为放置1年内3次,以后每年1次。
二、避孕节育手术及其相关检查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宫内节育器由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免费提供。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
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宫颈刮片检查,乳腺红外线检查,血常规检查,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手术,免费提供皮下埋植剂,手术局部麻醉。
3、负压吸宫术
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负压吸宫手术。
4、钳刮术(门诊)
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宫颈准备(器械或药物),钳刮手术。
5、药物终止妊娠(停经49天以内或胚囊平均直径小于等于25mm,门诊)
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药物流产,药物流产失败或不全时清宫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