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按照国家《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规范》提供技术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结算。
(五)对服务情况建帐登记,并按要求定期向签订协议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镇(乡)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统计信息。
(六)按要求向签订协议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镇(乡)人民政府提供服务对象的《服务通知单》、收费清单,经审核后应予结算的相关费用清单,必要时提供相关病史材料。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对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一同开展检查。
服务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协议。
不属于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检查、治疗或服务对象自行要求超出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服务机构擅自超出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服务机构承担。
服务人员违反操作常规造成服务对象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由政府负担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或者生活期间,在当地接受本市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项目的,其费用可以在本人按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服务通知单》后,予以报销。收费标准低于本市的,按实报销;高于本市的,按本市二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支付、费用结算和就医管理等按照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
各服务机构应配合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真做好本机构内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