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二)本市蓝印户口已婚人员,由其蓝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三)与本市户籍或蓝印户口居民结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由其配偶户籍地或蓝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由其《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本市办理暂住(居住)登记后居住本市六个月以上,并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手续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由其暂住(居住)登记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对非本市户籍已婚人员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市财政按全市该类人员实际发生额的8%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区(县)实际发生额和财政状况作出具体安排。区(县)财政也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对困难镇(乡)给予专项经费补助,补助比例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服务;由政府财政支付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在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第八条 由政府财政负担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在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领取《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帐通知单》(以下简称《服务通知单》),凭《服务通知单》到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记帐就诊。《服务通知单》自申领人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服务通知单》按照下列规定领取: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领取《服务通知单》。
(二)本市蓝印户口已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蓝印户口簿、结婚证到本人蓝印户口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领取《服务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