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
(二)本市蓝印户口已婚人员;
(三)与本市户籍(包括蓝印户口)居民结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
(五)在本市办理暂住(居住)登记后居住本市六个月以上,并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手续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婚人员。
第五条 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在接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其住院(含急诊观察室)和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加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个保”)的在职人员在接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其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个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接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其住院(含急诊观察室)和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
(一)个保在职人员在接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其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接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其住院(含急诊观察室)和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接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其住院(含急诊观察室)和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在接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条 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