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发布<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5〕82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医保办、发展改革委(计委):
现将《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1、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
2、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