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依法发展气象事业的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法制建设和气象行政管理。要加快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气象设施及探测环境保护等气象地方法规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理我市涉及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要加强市和区县两级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大对气象基础设施保护和对气象探测、公共气象信息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活动的监管力度。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编制和实施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与布局规划,充分发挥投资的总体效益。要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将各部门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
气象观测网络的总体布局,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督、指导。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支持,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对人工影响天气、城市气象防灾减灾应急系统和城市环境气象系统等项目建设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大力加强气象科技创新。要进一步完善气象科技创新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气象业务、科研密切结合、相互促进的开放式平台。重点研发具有自主创新特点的区域短时灾害天气、海洋气象数值预报模式和生态与农业气象应用技术。要加大对气象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在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给予稳定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四)大力抓好气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气象人才培养规划,重点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激励研究型业务人才成长的相关机制,建设研究型部门,形成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气象人才梯队。加强气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能力,提高气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一)把气象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既是中国气象局的直属单位,同时也是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政府要重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切实关心、重视和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服务以及气象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落实年度发展计划。
(二)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职责和部门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要通过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