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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

  (十八)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保法制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继续深化“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以创建生态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与自然和谐规律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利用意识、生态保护和建设意识。要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的环境教育培训,增强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守法经营意识。新闻媒体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专题栏目,强化环境新闻舆论监督,加强环境伦理道德和环境警示教育,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知情权,实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完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公示制度,依法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完善环境保护领导体制。要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各级政府、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作为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保政绩考核,把环保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阶段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督察,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区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二十)建立环境保护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实施环保奖惩制度。对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产业政策,违反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
  处理不当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渎职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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