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新环境管理保障机制
(十三)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城市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完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财政补助、设备折旧等鼓励约束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颁布实施满足环境质量、环境目标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技术规范。按照略高于治理成本的水平测算并提出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意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采取综合措施,形成环保执法的合力。对责令停业或关闭的排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执法联动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严肃查处谎报瞒报的排污单位。定期公布环保违法单位名单,通报典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五)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的经费支出,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完善环保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基本建设投资进一步向环境保护倾斜。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推行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环境保护投入占全市GDP比重提高到3%以上。
(十六)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以滨海新区为重点,加强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用水安全等研究,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技术,积极开展生态气象的监测和生态评估工作,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强环保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环保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增强科技成果转化率。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环保服务业等环保产业。扩大国际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做好国际履约工作。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环保科技创新水平。加强创新型环保科技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人才。
(十七)全面推进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各级政府的人事、财政部门要保障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机构的人员配备、装备和经费,2008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要求。设立专职的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专职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建设污染源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完善空气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滨海新区率先建成现代化的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