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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

  (十)加强水环境保护。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和任何污染水体的活动,保障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证城市生态用水,完善城市管网雨污分流系统,确保建成区无劣五类水体。完善相应的管网配套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向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排向无环境容量水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排向尚有环境容量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相应的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无合理排放去向的,禁止排放。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加强流域禽畜养殖污染控制。
  (十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推进燃煤电厂和10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十一五”期间,完成大港、军粮城、杨柳青、大唐盘山、国华盘山电厂等49项燃煤电厂和448项10吨以上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确保完成二氧化硫的总量削减任务。新建电厂在实施烟气脱硫同时,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实施烟气脱硝。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确保市政施工、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散体物料运输、堆场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扬尘污染。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凡是不达标的机动车不允许在我市生产、销售和上牌。控制有机废气和恶臭污染,禁止生产、储存、销售氯氟烃、哈龙产品及含氯氟烃类制冷剂的产品。
  (十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成立生态城市建设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大力开展生态区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等创建活动。到2010年,已列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区县要全部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全市1/4乡镇要建成环境优美乡镇。严防城市污染企业、污染项目向农村转移。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重点抓好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调查与综合治理、治理水土流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创建文明生态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六大工程,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
  活质量。“十一五”期间建成蓟北山区森林生态功能区和南北两个湿地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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