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六)严格环境准入。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对不同区域实行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工业项目要向工业园区内集中。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凡国家要求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对于有重大环境影响而又不能落实有效防治措施的规划,必须进行调整,形成公众参与、部门负责、环保审查、政府审批的规划环评机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依法查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和各类保护区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形成项目审批、“三同时”管理与日常环境监管的联动机制。
(七)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并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严格控制和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区域环境工程建设,坚持新建项目“以新带老”,全面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以不低于2%的削减进度,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如期实现。
(八)全面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完善以水资源梯级利用、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相结合的高效水资源系统。建立以热电联产和能源梯级利用为特点的高效能源系统。健全以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为代表的资源高效利用系统。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污染单位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行环境标识、能效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控制过度包装,提倡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建立固体废物交换机制,率先将滨海新区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四、切实解决优化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九)巩固创模成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的通知》(津政发〔2006〕61号),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绿化覆盖率等重点难点指标,深入实施蓝天、碧水、生态、安静等六大工程。各区县、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009年如期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市政府每年公布各责任单位年度指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