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
(津政发(2006)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发展高增长、资源消耗低增长、环境污染负增长,构建科学发展新模式,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十五”以来,我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城市经济布局,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环境质量逐步改善。2006年初我市被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巩固创模成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建设生态城市,标志着天津跨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
(二)环境形势不容乐观。我市环境保护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环境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有限,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测、环保执法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还有待健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天津发展新阶段的战略选择。从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到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环境保护的重大历史性飞跃。加强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必然要求,是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模式的迫切需要。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既是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更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历史性选择。
二、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总量增长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经济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构建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格局。
(五)总体目标。2008年底,全面达到“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到2010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率先建成生态城区。“十一五”末,环境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二级天数占全年监测天数的85%以上,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6%,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到2015年,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把天津建设成为生态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