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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发〔2006〕20号)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开发建设资金”)由市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相应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招商引资基金。
第三条
开发建设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滨海新区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开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的机构和资金,建立治理结构科学、管理功能完善的资金管理体制,科学界定并合理安排专项资金,集中支持数量有限但水平很高的项目,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设施和条件,为实现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服务。
第五条
开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开发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放大资金规模和效应。
第六条
成立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滨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市滨海委、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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