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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112号 2006年5月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得将非运费项目开具在货运业发票“运输费用”栏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57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 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第五条规定:“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开填开。”的精神,主管地税机关应辅导货运企业正确填开及使用货运业发票,将铁路运输和运杂费与公路运费分开填列在货运发票各有关栏中,不得将非运费项目一并开具在货运发票中“运输费用”栏内。
  二、计税营业额允许减除项目的支付款项凭证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项规定“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中“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精神,自开票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与其他货运单位和个人(运输合作者)共同完成货物运输,在计算营业额时允许减除支付给合作方的费用,必须凭运输合作方开具的货运发票(包括公路、铁路等运输发票),作为计税营业额允许减除项目的支付款项原始凭证。
  三、对我省货物运输业开票金额实行纳税评估“预警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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