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受灾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154号 2006年6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连续袭击我省,给全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扶持帮助受灾纳税人进行灾后重建,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税法规定认真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帮助受灾纳税人度过难关,现将有关针对受灾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另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失,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闽政〔1994〕15号)的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税务局根据其损失程度及承受能力等情况,逐年审批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受灾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