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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教基〔2006〕7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
  现将《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义务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教育质量得以明显提升。但是,我省有些地方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依然存在,影响了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极为关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是保障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严禁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严禁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减负”工作“五坚持、五不准”要求,创设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树立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加强教育督导检查,保障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地要对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整顿,重点是加大对公办学校校中校、校中班、重点班及教育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治理检查力度;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学校违背素质教育要求、片面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错误做法。要加大对办学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和举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要高度重视部分地方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些教师从事校外有偿补课的问题,对于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继续进行有偿补课的教师,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职称评聘、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乃至给予纪律处分。要树立、表彰并大力宣传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工作意见及本通知精神,及时对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部署,尤其是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逐校搞好排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义务教育办学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在12月10日前将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清理整顿和建章立制情况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和监察室,在此期间我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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