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码头项目的批复
(闽发改交能〔2006〕852号)
莆田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码头要求核准的请示》(莆发改[2006]136号)及有关附件悉。经研究,核准建设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码头项目。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设必要性。湄洲湾30万立方米油库项目(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已列入《福建省2005-2010年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与之配套的石油化工码头项目建设有利于湄洲湾深水港口资源开发,提高区域油品供应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莆田市港口经济发展。因此建设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码头是必要的。
二、建设规模。同意该项目按照《莆田港口总体规划》(征求意见稿)及建港条件建设5万吨级、1万吨级油品化工泊位各1个,年设计吞吐能力190万吨,配套建设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等。
三、港址选择与资源管理。同意该项目选址在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原三江石化码头和海警二支队码头之间的独立区域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原则同意项目总平面布置方案二,请做好与相邻泊位总平面布置、水工结构及后方陆域的衔接,并抓紧协调好码头前沿部队浮筒问题。岸线、水域及土地使用依法报批。
秀屿港区岸线资源非常宝贵,要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项目所需岸线要充分论证,不要浪费岸线资源。
四、环保与安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按规定组织通航安全论证。
五、项目业主为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项目经营年限30年。
六、项目建设工期18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1.26亿元,建设资金全部由业主负责筹措,其中资本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5%。
八、招标核准事项。根据国家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该项目勘察、设计、建安工程、监理及重要材料等应全部公开招标,并委托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