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字〔2006〕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 二○○六年九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和相关的工商登记行为,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意见》(淄发〔2005〕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及产权变动行为的监管。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增资、减资、产权变动等经济行为时,必须依照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其评估结果必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有关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产权转让、增加投资、司法拍卖等原因,造成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级次、国有资本出资人以及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等变动行为的,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经企业出资人或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