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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1993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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