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备案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在固定资产购置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说明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备案资料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说明资料。
(三)固定资产残值
1、政策规定
(1)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2)上述第1款所述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备案时限
企业应在购置固定资产后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说明资料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备案资料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时间、价值、功能、不留残值的理由等说明资料。
(四)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政策规定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2、备案时限
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3、备案资料
企业应提供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有关说明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报送时限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报送资料时,应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报送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并按照清单顺序排列报送资料内容,报送资料应统一采用A4 国际标准纸幅,左侧装订。
第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审核、备案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按法定程序作相应纳税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