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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对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

  (十)公益救济性捐赠

  1、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向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2、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企业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情况说明;

  (2)、受理捐赠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单据。

  4、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通过税法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捐赠;

  (2)企业是否是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

  (3)是否有合法、有效单据。

  第十条 税前扣除项目备案事项

  (一)职工工资、福利费、三项基金支付标准

  1、政策规定

  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将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5%、2%比例提取;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支出,按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据实列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调剂到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按政府文件规定标准列支提存。

  2、备案时限

  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

  3、备案资料

  企业董事会关于工资(不同级别人员工资标准)、福利费支付标准的决议及说明。提存三项基金的政府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政策规定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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