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
(十)公益救济性捐赠
1、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向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2、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企业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情况说明;
(2)、受理捐赠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单据。
4、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通过税法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捐赠;
(2)企业是否是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
(3)是否有合法、有效单据。
第十条 税前扣除项目备案事项
(一)职工工资、福利费、三项基金支付标准
1、政策规定
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将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5%、2%比例提取;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支出,按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据实列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调剂到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按政府文件规定标准列支提存。
2、备案时限
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
3、备案资料
企业董事会关于工资(不同级别人员工资标准)、福利费支付标准的决议及说明。提存三项基金的政府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政策规定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