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审核要点
(1)企业税前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是否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
(2)根据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确认企业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是否合理、真实。
(八)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政策规定
(1)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任选一种。
(2)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2、报送时限
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2个月内,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书面说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3、报送资料
(1)企业改变计价方法的书面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审核要点
企业申请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九)改变折旧方法
1、政策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
(2)凡认定企业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报送时限
企业需要采用或改用非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应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企业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审核要点
(1)企业已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的原因是否充分;
(2)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情况是否属实,采用非直线法的原因是否充分;
(3)企业是否存在未审核自行改变折旧方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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