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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以下统称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4)受托企业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5)凡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相应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2、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4、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有技术开发能力,是否从事技术开发业务;

  (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10%;

  (3)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包括购进的技术开发费;

  (4)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中有无不属于技术开发费的费用;

  (5)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单独归集、核算,并与其它费用项目严格划分清楚;

  (6)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仍然实行加计扣除。

  (七)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政策规定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

  (2)对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2、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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