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2、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比较说明;
(2)验资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1项所要求的资料。
4、审核要点
(1)企业报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或者有效说明情况;
(2)企业税前列支的利息是否超过一般商业贷款同期信贷利率;
(3)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相当于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差额的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作为企业的利息费用列支;
(4)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已投资到位。
(六)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2)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