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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3、报送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审核表(附件4)。

  4、审核要点

  (1)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是否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不包括见票付款的票据),扣除未到期的应收帐款、债权、代销商品的应收款后的余额计提。

  (2)对允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如发生坏账损失,应冲抵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已列为支出的坏账,在以后年度部分或全部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损失(不含坏帐损失)

  1、政策规定

  财产损失(不含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民事诉讼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的非常净损失。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有关证明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证明资料、又无法实际取证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2、报送时限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关资料。

  3、报送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2)董事会关于财产损失处理的决议;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4)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4、审核要点

  (1)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准确;

  (3)企业提供的说明资料、取证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4)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损失数额是否是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诉讼赔偿等损失赔偿和财产残值、清理收入等后的净损失。

  (五)借款利息

  1、政策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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