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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数额较大、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如有疑点,可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核实报告,由核实人签名以留存备查。

  第六条 审核工作应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进行,通过纳税评估方法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经审核不同意企业处理意见的,应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纳税调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告知其调整结果。对审核事项的一般性审核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

  如通过审核,发现企业有偷税嫌疑或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的,应及时转入下一步纳税评估程序或涉外税务审计程序处理。

  第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审核、备案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告知补正制度,即:企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后,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即:国税机关接受企业报送资料时,应在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备案项目报送资料清单》(样式见附件2)上写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企业。

  第八条 为确保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和规范性,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审核、备案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各类审核备案事项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保证企业各项申请资料及其审核意见等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备案税前扣除项目的档案除相关资料外,还应包括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

  第九条 税前扣除项目审核事项

  (一)交际应酬费

  1、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及合法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工业、农牧业、营造业、商业等,年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及其它服务性行业,年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下,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3)跨行业经营的,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分别计算,划分不清的按主项目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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