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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45号 2006年9月25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意见传递单》(式样)(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审核、备案项目报送资料清单》(式样)(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支交际应酬费审核表(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审核表(略)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项目审核、备案手续,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事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行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但同时需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对其不真实、不合法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是指企业可自行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但需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项目事项。

  第三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大对审核、备案项目事项的管理力度,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管理责任,规范审核备案程序。设区市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审核备案项目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核备案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对本办法所列审核项目应实行“两级复核”制度,即县级国税机关应严格初审、复审程序、明确初审、复审人员,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意见传递单》(样式见附件1),初审人、复审人均要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注明审核时间,传递单随同企业报送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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