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修改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30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