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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区(不含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第四章 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

  第二十五条 依照《条例》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颁发的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对树权人予以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补栽:
  (一)砍伐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10株;
  (二)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5株;
  (三)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3株。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5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易地补栽费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处罚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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