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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地税函[2006]154号 2006年10月10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125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执行过程中碰到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赋予税收管理码和临时税务登记代码,纳入征管系统正常管理,依法征收税款;但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不得发售地税发票;应待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规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但还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仍按此政策执行。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才能享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优惠。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才能享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优惠。

  3.对转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税务登记工本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应终止其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

  1.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规定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标准执行。

  2.对在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前已按原标准收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工本费差额全部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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