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2.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的资金或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4.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5.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6.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用途资金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归并和撤销,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对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清理期间,预算单位暂时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原有财政资金继续通过该账户办理,新的财政资金不再进入该账户,并逐步撤销该账户。
(二)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
根据支出管理需要,将预算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等四类。
(1)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工资卡)。
(2)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以外的支出。
(3)零星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日常小额部分支出。
(4)转移支出。指州对县(市)财政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专项追加支出。
2.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适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集中采购部分)、未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和州财政对县(市)的转移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收款人或支付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分散采购支出和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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