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桂政发[2006]33号 2006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方式的种类。
(一)直接补助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二)项目扶持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通过项目扶持,解决移民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直接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
(一)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安置地 (村民小组)群众意见,引导移民因地制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
(二)“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妥善处理好移民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
(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二)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
(三)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
(四)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五)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
第五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一)后期扶持方式的提出。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该村民小组的移民召开移民会议,研究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移民会议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后,在该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综合考虑移民会议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正式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
移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移民户18周岁以上的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