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区)内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市、区)外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三)县(市、区)外搬迁安置后倒流回迁出地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从直属有关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移民工作组进驻每个移民建制村的干部应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 移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每个移民建制村至少派1名干部配合移民工作组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工作组成员须经培训,方可参加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扶持期限和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内,村民小组可根据人口的自然变化情况,对后期扶持对象的变更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广西库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周边有关省的同级人民政府沟通和协商,协调处理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后期扶持人口,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______________水库农村移民户人口调查登记表
迁出地: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村民小组
迁入(安置)地: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村民小组
搬迁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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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 │ │ │ 与户主的│ │ │ │
│ 姓 名│ 性别 │ 民族│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人口分类│ 备注 │
│ │ │ │ │ 关 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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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户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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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合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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