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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
  (一)属于整体外迁或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二)属于分散插花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以搬迁的移民人口作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三)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仅部分人口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根据搬迁人口和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
  (四)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但不搬迁人口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根据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或淹没影响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原淹没或征用耕地面积和现有耕地面积、现有户数和人数、后期扶持人数等。

第五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包括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
  (一)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
  自治区参照水利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数的方法,将水利部核定给我区的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到县(市、区)。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公告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并采取“两下一上”的办法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一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村移民人口调查摸底情况,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
  “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移民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签字确认,村民小组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确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二下”: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并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然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
  (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抽查合格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水利、人口计生、电力、移民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等单位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共同开展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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