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桂政发[2006]33号 2006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
第三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第五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代。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在2006年6月30日前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口。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
(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三)其他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
第六条 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的对象。
(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二)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五)其他不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
第三章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原则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对 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后期扶持人口。
第八条 后期扶持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
第九条 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
第十条 核定登记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
第四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方法和内容
第十二条 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经过批准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