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二、受理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专营进口、出口)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单位需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在经营场所(包括店面和备货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并直接发货的属零售;经营场所没有实物,在专用仓库(包括租赁和自有)发货的属批发。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可以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下载,网址:WWW.SHSAFETY.GOV.CN);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分工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审批、颁发。受理点设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监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审批、颁发。受理点设在各区(县)安监局。
六、审批程序与时限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直接受理、审批、颁发。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监局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报批材料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由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统一制证,交区(县)安监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颁证的,由市安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抄送区(县)安监局。
申请单位的自有储存场所不在本区(县)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安监局向储存场所所在区(县)发函征求意见,也可商请市安监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