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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和《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三)《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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