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和《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第
六十九条;
(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
四条、第
五条、第
二十七条至第
三十二条;
(三)《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
(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五)《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