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射科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其中应具有博士学位的医师1名以上;具有主管技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放射科将要从事MRI工作的高级职称医师须从事CT工作经历2年以上并有半年以上MRI工作或进修经历。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MRI进修经历。申报时放射科至少有2名将要从事MRI操作的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和MRI上岗资格证书。上述人员同时须有初级计算机应用和初级英语的合格证。
五、装备第1台MRI设备的医院要求其年门急诊量>4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2000例。已装备CT的医院其CT年检查人次>12000例,阳性率>50%。
六、需配置第2台MRI设备的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年出院人数>18000人次,年门急诊量>80万人次,年手术人数>6000例。或原MRI年检查量>65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25例。
七、需配置第3台或以上MRI设备的医院必须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年出院人数>20000人次,年门急诊量>100万人次。年手术量>10000例。或原MRI年检查量>12000例,或双机每日超过50例。
八、配置研究型MRI的单位必须是博士培养点,并有省部级以上的研究项目。
九、营利性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十、严禁配置二手MRI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附件3
上海市800毫安以上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配置基本要求
一、DSA定义:功率50kw以上或最大输出电流800mA以上;图像分辨率512×512以上;采集速度每秒25帧以上。
二、本市二级乙等以上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DSA,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DSA。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DSA。
三、申请配置DSA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应有比较完善的神经科、心脏科、介入科或肿瘤科等科室,同时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三级乙等以上的专科医院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
四、放射科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上述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五、放射科将要从事DSA工作的高级职称医师须有1年以上DSA工作或进修经历。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DSA进修经历。申报时放射科至少有2名将要从事DSA操作的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和DSA上岗资格证书或国家规定的相关操作资格证书。
六、配置第1台DSA设备医院的基本条件为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5000人次,年手术人次>1000例。
七、需配置第2台DSA设备的医院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年出院人数>10000人次,年门急诊量>60万人次以上,年手术人数>5000例。或原DSA年检查量>25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10例。需配置第3台及以上DSA机器的其检查量要求依此类推。
八、营利性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九、严禁安装二手DSA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附件4
上海市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配置基本要求
一、本市二级甲等以上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LA,二级乙等、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LA。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LA。
二、申请配置LA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必须有完善的影像诊断科、病理科、外科和化疗科等基础科室,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放射治疗诊疗项目。医院必须具备适宜开展放射治疗业务的房屋、水电、辐射防护、环保等相应基础设施。
三、放射治疗科由医师、物理师和放疗技师组成。放疗科负责人应由从事3年以上临床放疗实践的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所有从事放射治疗业务的医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符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要求。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备《放射人员工作证》,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LA)上岗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