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6〕8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根据
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列入卫生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的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等5类设备制订了配置准入基本要求,并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即日起,《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贵重医疗设备具体装备条件的通知》(沪卫药械〔94〕第124号)、《关于修改“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装备条件”的通知》(沪卫药械〔97〕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医疗设备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57号)、《关于修改磁共振成像仪等贵重医疗设备装备条件的通知》(沪卫药械〔1997〕133号)和《关于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加强装备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54号)废止。
附件:1.上海市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配置基本要求
2.上海市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配置基本要求
3.上海市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配置基本要求
4.上海市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配置基本要求
5.上海市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配置基本要求
6.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7.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含可行性报告)
8.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装备申领登记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X线电子计算机
断层扫描装置(CT)配置基本要求
一、本市二级乙等以上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CT,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CT。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也可申请配置CT。
二、申请配置CT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必须有完善的神经科、肺科、骨科等科室,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基础科室。三级乙等以上的专科医院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基础科室。
三、放射科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放射专业人员,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其中应具有硕士学历的医师1名以上;具有主管技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放射科将要从事CT工作的高级职称医师须有1年以上CT工作或进修经历;中级职称医师须有半年以上CT进修经历。申报时放射科至少有1名将要从事CT操作的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和CT上岗资格证书。上述人员同时须有初级计算机应用和初级英语的合格证。
五、配置第1台CT设备医院的基本条件为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4000人次,年手术人次>1000例。
六、需配置第2台CT设备的医院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年出院人数>10000人次,年门急诊量>60万人次,年手术人数>5000例。或原CT年检查量>25000例,或单机每日超过90例。
七、需配置第3台或以上CT设备的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综合教学医院。年出院人数>20000人次,年门急诊量>100万人次,年手术量>8000例。或原CT年检查量>40000例,或双机每日超过150例。
八、营利性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九、严禁配置二手CT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附件2
上海市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配置基本要求
一、本市二级甲等以上或相应规模医院可申请配置MRI,二级乙等医院、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MRI。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也可申请配置MRI。
二、申请配置MRI设备的医院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院必须有神经科、心脏科、普外科、消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科室,具有完备的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超声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完备的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基础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