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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和文明职工评选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和文明职工评选活动的通知
(建文明函[2006]599号)


各市建委、行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风景名胜区,厅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激励广大建设者为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做出新贡献,根据省文明委工作部署和《安徽省文明行业(系统)评比表彰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职工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1、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
  为市、县(区)行业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2、全省建设系统文明窗口
  为直接面向群众和服务对象、执法对象的基层 “窗口”单位。主要包括:基层站、所、场、馆、营业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
  3、全省建设系统文明班组
  为各行各业基层单位班组、路队、项目部、青年文明号服务小分队等。
  4、全省建设系统文明职工
  为各行各业基层单位的一线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选条件
  1、 文明单位
  (1)本部门、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达到《安徽省文明行业(系统)评比表彰办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好、职工素质好、经营管理好、行业风气好、社会评价好”的“五好”标准;
  (2)政府、部门目标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次;主要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中上等以上水平;
  (3)全系统在本地行风、政风、效能建设评议中达到优秀或良好水平;
  (4)2004年以来主管机关被评为当地“三优”文明机关、“三优”文明单位,全系统文明单位达到一定比例。
  2、文明窗口。
  (1)达到本行业文明创建标准,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在当地和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2)窗口环境优美、设施齐全,职工作风优良、服务优质;
  (3)窗口服务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
  (4)2004年以来获得了县(区)、市级以上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等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
  3、文明班组。
  (1)规范服务。积极认真履行优质规范服务标准,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优秀,服务高效,群众满意;
  (2)优质服务。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优化服务环境,丰富活动载体,在本单位各项管理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获得“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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