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要提前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方案须经到会职工代表或职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通过后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职工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企业月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留或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七、股权设置
  (一)股权设置要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除有规定实行国有独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鼓励优企先股,强企控股。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形式。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时,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一般不超过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