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亏损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四)企业改制时,对没有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要有偿使用。
五、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进入省政府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二)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确定。
(三)通过招投标产生两个以上投资者或战略合作伙伴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综合产业关联、企业实力、技术水平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按法定程序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关键行业和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五)转让国有产权或增资扩股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六)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六、职工安置
(一)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和调整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