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1、监管大型、特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由监管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监管企业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定审批。
2、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其他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3、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事项,为提高审批效率,改制方案由其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后批复。企业改制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选聘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产权〔2005〕115号)办理;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作价的,必须经具有土地或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选聘中介机构时,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须报省政府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审核、确认、批复、备案(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为两年,即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两年内有效,但仍须进行专项财务审计;超过两年需重新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