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国资委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的基本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提出改制申请。企业改制须先提出改制申请,监管企业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其他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须附改制预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改制方向及形式等)。
(二)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省政府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所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政策要求的,省政府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下达同意企业进行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批准文件,并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和批准主体等。
(三)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本企业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
(四)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落实债权债务。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