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五保对象。农村医疗救助要对五保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明确责任,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省级财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金补助基数不变,对2003年以后新增加的五保对象,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列入补助基数,不足部分和今后新增加的支出由市、县财政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要将五保供养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数据,由财政部门直接按年度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数据,县级财政部门直接通过银行、信用社、邮局发放到户。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五保供养资金下拨和发放的组织工作,并要及时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和截留、挤占、挪用及贪污、冒领五保供养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农村乡(镇)、村级组织(在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不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情况下)也要大力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积极解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不足问题,照料好分散五保对象的生活。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广泛开展包扶、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在资金和物资、服务上支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要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可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级政府确定),由财政部门按管理服务人员和供养对象比例(1∶6至1∶8)安排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所有管理服务人员均实行聘用制。非政府投资兴建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具体承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也要积极负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
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办法,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改造任务。要探索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新模式,逐步打破一乡(镇)一院的建设模式,建设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辐射面较广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