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年生活来源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固定房产可不计算收入。五保对象拥有自有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履行供养义务;应分配而未分配承包地(山林)的,由村民委员会落实承包地(山林),或提供相应的流转收益;承包地(山林)流转他人的,由受让人提供流转收益。自有财产私自处理的,所得收益(按实际处理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按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分摊,平均计入年家庭生活来源。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可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委托发包方代管。
(四)必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要规范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五保待遇,要由本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要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乡(镇)政府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并建立供养对象个人档案。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要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已有五保对象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时,要及时取消五保供养待遇。
三、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物质生活和必要的文化娱乐及康复需要的原则,由县(或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物价指数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原则上,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不含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可适当扣减住房维修、教育、交通、通讯支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按当地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全额享受五保待遇;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可差额享受。分散五保对象的住房建设和维修由县和乡(镇)政府负责。